创业经营研究生院实施细则
第一条(宗旨) 本细则的目的是规定本校研究生院章程委托创业经营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的事项及其实施所需的具体内容。
第二条(教育目标) 本研究生院的教育目标是教授和研究经营与信息相关理论及其应用方法,培养和再教育具有领导力和创新能力的专业人才,以促进国家发展。
第三条(学习年限及在校年限)
① 硕士学位课程期限为4个学期。
② 硕士学位在校年限不得超过10年。 <2021年9月1日修订>
第四条(重新入学的限制) 重新入学仅限于专业领域与学籍取消前相同的情况。
第五条(专业选择及转专业)
① 采用大类招生方式入学的学生, 应在第一学期期末前选择专业,第二学期开始时将完成专业分配。 <2021年9月1日修订>
② 转专业须在第二学期开学后30天内,经专业主任教授批准,并获得创业经营研究生院院长的许可。 <2021年9月1日修订>
第六条(选课及补退选)
① 选课应在每学期规定的选课期间内,通过登录学校选课管理系统,在线申请该学期希望修读的课程。
② 修读学士学位课程、与其他研究生院合办课程或与其他研究生院签订学分互认协议的课程,须经专业主任教授批准。
③ 若要更改已选课程,需在补退选期间,通过登录选课管理系统在线更改。
第七条 (休学)
ⓛ 休学必须在申请期限内提交休学申请书, 并获得研究生院院长的批准。
② 学期中因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修读三分之一以上课程而想要休学的学生,除休学申请书以外,还须提交以综合医院院长名义开具的诊断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并获得研究生院院长的批准。
③ 在校期间, 因服兵役入伍(包括自愿入伍)或因法律规定等同于服兵役的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学业时,可提交入伍休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④ 因生育需要休学的学生,必须提交休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获得研究生院院长的批准。
⑤ 本研究生院在校生如通过国家考试,因需参加国家附属学院培训,致使休学期限超过校规规定的,可在论文提交期限范围内,经专业主任教授提请,获得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延长休学期限。
第八条(休学期限)
① 休学可以以1学期或1年为单位,总计休学期限为4学期。但如果因治疗疾病需要休学,经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休学期限。
② 因怀孕、生育、抚养8周岁以下子女,或因服兵役(仅限义务服役期间)而休学的,不适用一般休学期限的规定。
③ < 删除 >
第九条(学费退还条件及标准)
① 学费退还条件如下: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无法入学(包括重新入学、插班)或无法继续学业
2. 已被录取但放弃入学
3. 申请退学
4. 入学后因超过休学期而被开除学籍
5. 因疾病、死亡、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入学或无法继续学业
6. 入学后申请休学
② 因纪律处分而无法完成学业的,学费将不予退还。
③ 在开学前(新生:入学前), 符合第1项学费退还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学费。
④ 在开学后,符合学费退还条件的,入学金将不予退还,学费根据以下标准进行退还。
在开学后30天之内,符合学费退还条件的:退还5/6的学费
在开学后31至60天之内,符合学费退还条件的:退还2/3的学费
在开学后61至90天之内,符合学费退还条件的:退还1/2的学费
⑤ 开学91天之后,学费将不予退还。
⑥ 休学学生的学费,将根据第4项条件退还。但如果在学校规定的休学期限内休学,将全额退还已缴纳的学费。
第十条(学分认定)
① 军事教育机关及其他合作研究生院结业者,仅限与本研究生院相似或相同的课程,经本研究生院委员会审议,最多可认定6学分。
② 在校期间,在本校其他研究生院获得的学分, 最多可认定6学分。
③ 在校期间,根据专业领域相关研究需要,经专业主任教授或导师提请,并经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可赴国内外其他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研修。研修期间获得的学分,最多可认定6学分。
④ 通过军校合作项目入学的学生,需遵循与军校合作的相关协议。
第十一条(教育课程及必修指定课程)必修课以教育课程一览为准,学士学位课程未修读本研究生院指定课程(先修课程)的学生,入学后应修完本研究生院指定的课程。
第十二条 (各学期获得学分) 每学期修课最多不得超过8学分。但是, 不包括先修课及研究指导课。
第十三条 (导师)
① 修读硕士学位课程的学生,须在第二学期初选择导师,并经研究生院院长批准。<2021年9月1日修订>
② 准备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或案例研究报告(以下简称"论文")的学生,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至少两个学期的研究及论文撰写。
第十四条 (更换导师) 想要更换导师时,应当提交更换导师申请书,并获得研究生院院长的批准。
第十五条(学位申请资格)
① 硕士学位结业的最低学分要求为24学分,符合(拟)结业要求的学生,在通过综合考试后方可提交论文。
② 如果额外修完各专业指定的2学分,则可免于提交论文,直接获得硕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提交的期限)
① 硕士学位论文提交次数仅限2次,且从入学年份起不得超过9年。但服兵役(义务服役)、产假以及其他研究生院委员会批准的时间等不包括在内。
② 尽管第一项规定已明确,但对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学位论文逾期未交,而未能获得学位的结业学生(以下简称特例对象), 将按照下列各项规定进行处理。
1. 不可抗力原因仅限于因长期驻外或长期在国内地方工作、疾病、家庭事务、怀孕、生育、时局事件等导致研究延期,并经申请特例获得研究生院委员会认可的情况。
2. 经研究生院委员会认可的特例对象,必须通过学位论文提交资格考试(综合考试)。即使已经通过综合考试,也必须重新参加并通过综合考试,才能提交学位论文。
3. 特例对象仅限申请和认可1次,且在被认可为特例对象后,必须在包括认可学期在内的连续2个学期内提交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
4. 因专业变更或废除,导致无法进行论文指导及审查时,特例对象应转入其他专业,并在获得拟转入专业所在学科同意后,方可申请特例。
5. 特例对象的导师卸任时,应将导师更换为目前在职的教员。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提交流程及时间)
① 申请提交硕士学位论文的学生,应在提交论文的同时,提交导师的论文提交批准书,并按规定缴纳审查费。
② 硕士学位论文的提交截止时间:春季学期的截止时间为5月31日,秋季学期的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撰写术语)硕士学位论文应当使用韩文和汉文混用(含原文)撰写。但是,如果论文是用外语撰写的情况,则必须附上韩文摘要。
第十九条 (综合考试的内容及实施类型)综合考试是针对每学期两门专业课程的相关内容进行的。
第二十条 (综合考试的报考条件)至少修满2个学期并取得12学分以上,且平均成绩达到B以上的学生,才有资格参加综合考试。
第二十一条 (论文审查委员会)
① 论文审查和论文答辩,由本研究生院院长所指定的硕士学位论文审查委员进行审查。
② 硕士学位论文审查委员为3人及以上,并以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决定通过。
② 研究生院院长从上述委员中指定1人为审查委员长,负责主持审查进程。不过, 所有委员在审查过程中都具有同等资格。
第二十二条 (论文审查)论文审查包括论文答辩,且最终判定为通过或不通过。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对于学习成绩优异、品行优良的学生,可给予奖学金或补助研究经费。
第二十四条 (公开讲座)
① 本研究生院根据需要举办公开讲座,并向参加讲座的学生发放【附件1】格式的结业证书。
② 公开讲座的课程或题目、时间、人数、场所及其他相关事项,由研究生院院长在每次举办讲座时决定。
第二十五条 (研究期限与研究课题)
① 研究生的研究期限为1年。
② 每学期开设的硕士学位课程中,研究生不得修读其中超过3门的课程。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院委员会的组成及运营)
① 研究生院委员会由创业经营研究生院院长、企划处长、教务处长担任当然成员,包括本研究生院主任教授中的4人在内,共由7人组成。主任教授委员由主任教授会议互选产生。
② 研究生院委员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召开会议,并以过半数赞成表决。
③ 此外,本研究生院委员会的运营事项,遵循本校的《委员会设置与运营规定》。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则
一、(实施日期)本修订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对在校生和结业生的过渡措施)2005年9月1日当时的在校生和结业生也适用该修订施行细则。
附则
一、(实施日期)本修订实施细则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过渡措施)2006年3月1日当时,未通过综合考试的在校生中,选择不撰写论文的学生必须按 照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综合考试。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修订施行。
附则
本修订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附则
一、(实施日期)本修订实施细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新设第十条、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修改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
二、(过渡措施)本修订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则
一、(实施日期)本修订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设第七条, 删除第八条第三项,新设第九条)
附则
一、(实施日期)本修订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 (适用例) 第三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从2021学年9月入学学生开始适用。
附则
一、(实施日期)本修订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
二、(适用例) 本施行细则的修改事项将从2021年9月入学学生开始适用。
※注:中文翻译版为依据韩语文件翻译而成